一般人都认为,如果被执行的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那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所以很多人欠债,偶尔也会遇见腾房时,被执行人全家赖在房子里,觉得这是自己唯一的房子,就算不腾退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导致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子。唯一住房问题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那么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否能够执行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答案。
案例
尹某信用卡透支四万元,拒不还款,法院判决尹某履行还款义务,他仍然当做耳边风不把还款当回事儿,银行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尹某名下一套房产。因案件执行标的不大,执行法官也不想让他流离失所,多次和尹某协商还款方案,避免拍卖房产给被他造成更大损失。但尹某态度强硬,始终拒绝沟通,还声称自己这是唯一一套房产,法院肯定不能卖。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只好把尹某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公告期内,法院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和尹某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法院明说只要留下合理的租赁费用,即使这是你唯一的住房,那也是可以拍卖的。但尹某仍心存侥幸,拒绝履行执行款。最后,房子真的被成功拍卖了,这时候尹某才后悔,说“法官,我是真不懂啊!能不能跟买家说说把房子还给我。”拍卖成交后,尹某后悔不已,多次给法官打电话,他不再像之前那么嚣张了,法官也帮他和买受人沟通。最后经过多次调解,尹某把欠的钱还上并且还弥补了申请人的损失,这才把房子保住了。所以说,唯一住房可不是绝对的挡箭牌啊!
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因被执行人主观恶意,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唯一住房。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4、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5、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 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简言之,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有所保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不存在障碍。
执行“唯一住房”时,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如何解决?
1、执行“唯一住房”前,要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廉租房就行;
2、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
3、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这段时间申请人也可以收租金,租金标准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定;
3、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租金。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应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中予以扣除。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唯一住房可不是绝对的挡箭牌啊,千万不要等到房子被拍卖以后才后悔,像本案的尹某还有机会把房子保留下来,还算幸运的,真要是买受人不同意,那可咋办呀。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对于法拍房大家一定要谨慎,有任何不懂的一定要多多咨询,法拍公司对于法拍房是非常了解的,比如你唯一的住房会不会被拍卖,法拍公司会调查你个人的相关情况,然后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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